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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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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

(2018年3月29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2018年4月27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简称:中国产权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CSP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规范性、创新性、自律性的原则,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推动我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规范创新发展服务,为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为政府的决策和监管服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虎扑nb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虎扑nba: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管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二)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开拓新业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六)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分析,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证工作。

(八)开展有关产权交易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等工作。

(九)组织行业培训,推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产权交易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以及自然人,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承诺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登记表。

2.法人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照复印件。

5.个人申请入会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办公会议初审。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申诉、听证的权利。

(六)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五)服从本协会的协调。

(六)向本协会提供本机构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函告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书。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处分和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二)会员出现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建议业务主管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从事的产权交易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本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必要时,经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开会时间应该提前15日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参选理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八)审议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的方案。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23-51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在常务理事会中的席位不少于3/4。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9名(如会员单位增加,可增设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方案,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9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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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