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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导刊》2024年第1期——
“国资基金+”融合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助力形成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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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娟 温珩

党中央提出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要求,这对国资国企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培育新兴产业并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形成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科技创新,重点在于创新的价值化、产业化。“国资基金+技术入股+员工跟投+股权激励”融合模式为有效突破国企创新“体制先天不足、机制后天乏力”的困境提供了新的解答方案。

一、国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指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对国资国企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培育新兴产业并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国企要聚焦在科技研发和技术赋能,进行颠覆式创新,以技术创新和外部协同推动产业创新。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资央企拥有雄厚的创新实力和产业基础,作为国家科技创新领域的主力军,在载人航天、深海探测、移动通信等领域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能力,在产业的研发和创新链条扩容方面拥有深厚积淀,在发挥领军企业作用和跨界整合中具有比较优势。尤其是长周期的研发活动需要投入大规模 “耐心资本”的特性,无论是从体量和质量上看,国有资本都更适应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需要。调研发现,国企在科技创新方面,尤其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活力不足、激励不足、容错不足、动力不足”等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从基本逻辑关系上看。科技创新的属性特征要求的长期主义与国企绩效考核的短期激励不相协调,与国企的社会逻辑和经济逻辑不协调。社会责任逻辑强调国企往往需要承担较重的社会与政策负担,对国企的经营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经济逻辑要求国资国企要保值增值。这些导致了活力不足。

二是从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看。央国企创新往往缺乏集团公司层面的体制机制顶层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且需要长期的资本、人力等要素的持续保障与制度衔接。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导致工作流程繁琐,各部门无法有效协同,增加了投入成本、降低了转化的效率。

三是从创新动力上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加之被“刚化”的追责标准,使得国企管理者对于经营管理活动趋于保守,而超出任期的生产效益往往不被重视,或者虎扑nba的是基于情怀或者个人的责任感,没有形成相应的长效机制予以保障创新激情和动力补给,导致一些新技术难以产业化,被推广应用。

二、“国资基金+股权激励+”融合模式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瓶颈

企业通过科技创新能够有效解决产品问题、市场问题、空间问题。科技成果能否成功产业化,核心在于能否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打通企业的“技术创新关卡”,关键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创新主体、技术供给、原始创新、创新体系等结构性难题,将“技术、人才、资金和载体”四要素在市场竞争中有效融合,最大激发效能。在实践改革探索中,国资基金作为国有资本重要的创新形式,与股权激励、员工跟投等方式组合,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赋能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独特优势日益凸显。

(一)“国资基金+企业技术入股”孵化体制外新型企业

国资基金孵化科技型企业,可以借助基金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优势,实现被投企业专业决策、高效管理、股权结构优化。基金有着资本中立、引入机制、优化配置等优势,国企通过基金运作的方式做增量科技创新,能够从容克服国资体制机制桎梏,强化自身产业的整合、跨领域延伸业务和助力科技型企业优化股权结构,有效实现对被投企业高效决策和专业创新。对于新型技术型企业来说,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消耗,以满足企业科研创新产品的落地,而处于初创发展阶段的企业无法获得如信贷、发债等成熟金融融资产品的支持,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注资无疑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尤其是知名央企基金投资于新兴战略领域,不仅在资金上使企业得到支持,也会为其带来其他相应的跟随效应。

(二)“股权激励+跟投”核心利益绑定提升整体竞争力

建立和实施技术骨干人员“股权激励+跟投制度”,风险绑定,利益共享,最大化激发创新内生动力。通过赋予员工股权,让其感受到企业的发展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能够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增强成就感、归属感和留存率。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上,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科技创新转化阶段,股权激励主要作用于核心技术人员,有利于“卡脖子”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的产出。股权激励让员工感到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能够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的创新发展中。

(三)“技术转化+里程碑节点界定”提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与效率。由于存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相对于其他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许可面临着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通过明确公司、团队和个人的目标,每个目标达成的可衡量的结果,以及利益的捆绑,将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量化为知识资本,合理分配不同科技人员在不同转化阶段的贡献。明确转让的技术界定,严格分期付款的交付条件,控制信息不对称风险、交易风险,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效。

三、相关建议

面对严峻形势,国企加快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推动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畅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对于形成新质生产力和建设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意义深远。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国资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国资国企改革+科技自强自立”促进科技创新,赋能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生产力新引擎。对此有以下三点建议。

(一)构建适应国企科技创新差异化监管机制

坚持合法合规又要给足创新空间的原则,建立国企产业投资基金运作长效保障机制。完善国资基金的考核体系,构建适应国资国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规律、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基金市场化运行规律的新型监管模式和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产业资本投资决策体系,建立专门的专业化队伍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推动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做强做优。

(二)建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配套保障机制

建立权责清单,界定国资科技创新和管理边界,保障“资本、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于擅长的领域,让懂技术、懂转化、懂投资的人都能够专心做自己擅长的事。充分授权注资公司及其科研团队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团队人员选聘、科研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及参与成果应用转化等创新活动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核心技术发明人的权责匹配(如人才、项目、资金、平台、收益)等方面的瓶颈问题,使科研人员有责任感和获得感,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

(三)完善成果转化容错机制和退出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精细化管理、容错和退出机制。用更宽容、更长远的眼光看待科创企业,给予被孵化的企业一定的成长周期,营造宽松、规范、制度化的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决策者营造良好氛围,让项目决策者不再担心会被追责。对创新活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免责要求的,可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尤其在配套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置基金风险容忍度、设置试错条款、允许一定的期限内科技创业团队能够按照既定条件回购部分股权,支持核心团队能够阶段性获得回购激励,保障团队持有企业股权的同时,持续激发创新信心。

(李红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温珩,河南中科清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本文首发于《产权导刊》202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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